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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报道  

  四万斤劣种坑农 德、信何在?

   ——内蒙古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遭鲁农投诉

        杨菱姗 本报记者 蒋宏晨
     
2008年3月14日   来源:今日信息报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眼下,从南到北开始进入春耕农忙季节,农民都在精心伺候着自家的一亩三分田。要想有个好收成,除了靠天时地利之外,还得看用什么样的农资。如果遇到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那农民一年的辛苦和汗水就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不法商家黑心坑农,理应受到惩处;农民利益受到侵害,自然想到维权。可是由于当前农村消费环境的现状不容乐观,农村线长面广,执法力量薄弱,监督渠道不畅,农民维权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诉讼难等诸多难题,维权谈何容易。3·15消费者权益日又要到来了,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
  年前,本报接到消费者万军文(山东省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第一门市部的负责人)的投诉,称 内蒙古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掺假卖种(沈单16)、以次充好坑害农民。2007年12月底,本报特派记者专程赴山东省阳信县进行调查。
  在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记者见到了万军文和参与此事的万军文的父亲万洪章。万军文向记者反映: 2007年元月,万军文作为山东省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第一门市部的负责人,前往内蒙古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沈单16”玉米种4万斤并回到山东在当地销售。4月中旬,购买此种子的一些农民种植后发现该种子出现了严重的出苗少、出苗不齐等诸多质量问题,当即要求阳信农业推广中心给予经济赔偿。阳信农业推广中心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对该批种子进行封存,停止销售,同时及时与内蒙古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屈文光反映此问题,要求其派技术人员前来查看。刚开始屈文光说种子不会有问题,经多番交涉,屈文光同意让阳信农业推广中心携带该批种子样品(不拆线,原包装种子)去该公司进行复检。由于当时正值种子的销售旺季,万文军便请万洪章(万军文的父亲)携种子前去复检,并嘱咐万洪章把复检结果带回阳信,其它善后事宜由农技推广中心出面解决。
  万洪章接过话来对记者叙述说,2007年5月3日,我按对方(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携带种子前往了内蒙古。次日下午在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技术人员对带去的种子进行了认真全面的检测,检测后发现有些种子已长毛发黑变质,该公司总经理也承认该批种子芽率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此,我让该公司出示一份检测报告带回山东。谁料,该公司负责人屈文光不同意。屈文光说:“种子芽率不达国家标准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农业部进口的美国玉米种还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呢。”接着屈文光又主动说:“你也不用带什么检测报告了,咱们签订一份协议书一次性处理了吧。”听此,我马上说明了来历及身份:“我不是阳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人员,我只是来送种子来复检的,我没有权利与你签订处理意见。”
  说到这里万洪章进一步对记者解释到:“我原是阳信县政协干部,因为心脏不好所以提前办了内退。当时我只是想让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给我们出一份检测报告,不想与对方发生争执,担心自己的心脏受不了刺激病倒在外地。但是屈文光拒绝出具检测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当时我想只要对方在协议上承认种子质量不合格就行,我又不具备以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名义与他方签订协议的资格,签订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再说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因为进了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4万斤劣质种子造成的损失高达二十多万,赔两万怎么能行?更别说是因此事造成的不良信誉损失了!我这是看着推广中心和农民被坑,为了取证心里着急才出此下策。所以就在这种情况下我与对方签订了那份所谓的协议。”
  协议书上,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在2007年元月24日卖给山东省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沈单十六20000kg的芽率低于国标85%的芽率,并一次性赔偿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两万元人民币。协议上方的乙方是山东省阳信县农技推广中心,但在协议双方签字的地方乙方代表却是“万洪章”。此协议没有盖章,也没有按手印。而销售发票(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付的“补偿款”)却是开给了山东阳信农技推广中心。
  在2007年7月份,山东省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第一门市部的负责人万军文前往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理这一问题,该公司的总经理屈文光便以已签订协议为借口,对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经济损失拒不赔偿(该单位赔偿农户17万元,种子损失2.8万元,运输费、交通费等损失1.5万元,共计损失21万元左右)。万军文便到该公司的上级种子管理部门——临河市种子管理站反映情况,该站张站长得知情况后非常关注,并及时与屈文光取得联系,对此事进行协调。但屈文光拒不理赔,态度非常强硬。张站长无奈之下便劝万军文到有关部门反映。对此,记者向万洪章提出了几点疑问。
  记者:“你们在山东,怎么会到那么远的内蒙去买种子呢?”
  万洪章:“山东这边有很多种子商家都到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种子,那个公司的产品得到了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也是巴彦淖尔市种子行业唯一一家认证企业。并听说种子的质量还达到了国内玉米制种生产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出于这份信任及信赖才千里迢迢的去内蒙买了他们的种子,没想到……”
  说到这里,万洪章哽咽了……
  记者:“你们就这份协议有没有咨询过相关律师?”
  万洪章:“签了那份协议回来后就咨询了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的闫宝和律师。闫律师当时就此事给我写了情况答复:‘万洪章以个人名义参与解决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玉米种质量问题。律师认为,作为个人代表参与处理种子质量问题,应由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手续,方能代表公司处理种子质量问题。否则,个人在无任何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处理此事属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单位。该代理行为无效。’”
  万军文表示,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关心农业的丰产、农民增收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好政策,农民确实得到了实惠,但是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置国家的法律和企业的信誉于不顾,销售劣质种子,给我公司和广大农民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希望媒体对这一坑农、伤农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我单位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受害的农户赔礼道歉。
  今年1月9日,本报将该情况及记者调查反馈给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农业局、乌拉特前旗农业局及内蒙古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月14日给本报复函辩称“我们作为一个诚信公司,应该做到仁至义尽”,“他(万洪章)年岁大,死呀活呀”、“同意按商品折价补偿”、“同情支持帮助,补助了他们(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两万元,后来检测“样品发芽率87%,达到国家二级种子标准”,“感觉被骗”。在复函中还称:“贵报听信一面之词,严重偏离客观事实”、“贵报社的意见对我公司将造成重大损失”。
对此,山东省阳信县农技推广中心负责人万军文反驳说,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没有对万洪章拿去的种子进行检测,怎么可能“出于对老人同情”给两万补偿,而且屈文光亲口说过“种子有问题,可能发错货了”,并说“种子这行业有时发生质量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双方的“关于沈单十六种子芽率低善后问题的处理协议”中明确注明: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一次性补偿万洪章(阳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简称乙方)20000元人民币;乙方销售出去的(劣质种子)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其余种子芽率低于国标,由乙方自主另行处理,与甲方再无关联;如乙方在该批种子销售后再出现任何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万军文气愤地对记者说,其实这正说明乌拉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检测了种子并承认他们公司的种子是假劣种子,才签的这份协议。这个公司坑了农户不承认比赔偿钱更可怕,这不仅是信誉问题,更是商家的道德和诚信问题。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属性,那么商家的行为就构成欺诈,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为消费者退一赔一。如果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吊销有关责任人的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种价款、相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且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本报对此事的进展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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